損害賠償
士林簡易庭(民事),士簡調字,109年度,1154號
SLEV,109,士簡調,1154,20210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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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士簡調字第1154號
原   告 邱麗華
被   告 陳俊年即陳逸松之繼承人

      陳虹伃即陳逸松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陳俊年陳虹伃為被告陳逸松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 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當事人有 訴訟代理人者,訴訟程序不因其法定代理權消滅而當然停止 ;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 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 條、第173 條、第178 條分別 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陳逸松於原告提起本件損害賠償訴訟後,於民國 109 年11月23日死亡,其繼承人為陳俊年陳虹伃,有個人 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全戶戶籍資料查詢結果、戶籍謄本等件 在卷可憑。惟兩造迄未聲明由被告陳逸松之繼承人陳俊年陳虹伃為被告陳逸松之承受訴訟人續行本件訴訟程序,爰由 本院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1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陳紹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吳雪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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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