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士林簡易庭(民事),士簡字,109年度,940號
SLEV,109,士簡,940,202101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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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士簡字第94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旬湘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鈺琳間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109年10月13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上訴人上訴聲明不服部分,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1,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8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份,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劉彥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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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