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士簡字第146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俊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蕭智強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
於民國109 年12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0,000 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83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
1 第3 項、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7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俊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