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士簡字第26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新北投四季溫泉廣場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右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嘉烽實業有限公司間給付管理費事件,上
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12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9萬0,004 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9,75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 條之1 第3 項、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7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吳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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