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調解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朴簡調字,110年度,5號
CYEV,110,朴簡調,5,20210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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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朴簡調字第5號
聲 請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訴訟代理人 林永發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徐輔呈等人間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 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 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 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徐輔呈的債權人,相對人等 的被繼承人吳○○死亡後,相對人徐輔呈並未辦理拋棄繼承。 但是相對人徐輔呈為了規避自己積欠的債務,竟將被繼承人 吳○○如附表所示的不動產(下稱系爭遺產)以分割繼承為原 因無償登記於其他繼承人名下,使聲請人的權益受損。因此 依民法第244條規定,請求撤銷就系爭遺產所為的遺產分割 協議債權行為及移轉所有權登記的物權行為,並塗銷系爭遺 產的所有權移轉登記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是主張相對人就系爭遺產所為的遺產分割協議 有應撤銷的原因,請求撤銷該分割繼承的債權行為與物權行 為及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但是民法第244條是撤銷訴權, 必須以訴訟形式撤銷法律行為,經由法院以判決為之,無法 由兩造以調解方式互相讓步解決紛爭。因此,本件調解的聲 請,依法律關係的性質不能調解,依照前開規定,應予駁回 。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8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吳芙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葉芳如
附表:嘉義縣○○市○○段00地號土地、同段89建號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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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