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嘉小調字,110年度,59號
CYEV,110,嘉小調,59,202101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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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嘉小調字第59號
聲 請 人 柯瑋承
法定代理人 柯明富
曾意婷
相 對 人 朱進樹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朱進樹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
償事件,係原告就本院109年度嘉簡字第1408號侵占遺失物刑事
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109年度附民字第232號),經本院刑事庭
裁定移送前來,惟其中原告因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而免繳納裁
判費部分,係指因被告侵占原告之遺失物所致財產之損害,並未
及於原告請求因被告侵占原告之遺失物而受有精神損失部分,依
法應據繳裁判費,本件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萬
元,依法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
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1,000元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
上開部分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7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思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士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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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