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朴簡字第60號
原 告 陳錫河
訴訟代理人 陳國瑞律師
被 告 陳錫榕
訴訟代理人 林春發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錫榕間確認建物所有權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以下同)1,0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
參照系爭房屋經嘉義縣財政稅務局核定房屋現值為2,130,800此
節,核定為2,130,8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2,186元,原告僅
繳納1,000元,尚欠21,186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所欠裁
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思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士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