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朴小字第214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訴訟代理人 陳奕均
李竑緯
被 告 黃柳麗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12月29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7,138元,及自民國97年11月8 日起至民國104 年8 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9.929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104 年9 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前未受償之利息新臺幣65,891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5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陳寶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000○0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江靜盈
附註:本件原告起訴事實如附件所載。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