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嘉簡字,109年度,389號
CYEV,109,嘉簡,389,202101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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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嘉簡字第389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王裕程 
      陳怡安 
被   告 賴素珍 
      賴素娥 


      賴素儒 
      賴素賢 
受告知人  賴明政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民國109 年12月22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代位人賴明政及被告應就被繼承人賴秋龍所遺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土地辦理繼承登記。
被代位人賴明政及被告公同共有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按如附表一所示之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被代位人賴明政及被告公同共有如附表二所示之投資,准予按如附表三所示之應繼分比例分配之。
訴訟費用由兩造按附表四所示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代位人賴明政向原告申請現金卡使用,其後未 依約如期繳款,至民國109 年5 月29日止,尚積欠新臺幣( 下同)385,587 元及利息未清償,原告已取得鈞院所核發10 1 年度司執字第4487號債權憑證。而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 及如附表二所示之投資原為訴外人賴秋龍所有,賴秋龍於10 7 年10月2 日死亡後,如附表一、二所示之遺產由賴秋龍之 子女賴明政賴素珍賴素娥賴素儒賴素賢共同繼承, 應繼分比例如附表三所示,尚未辦理繼承登記。賴明政迄今 未清償前開債務,亦怠於行使分割共有物之權利,原告為保 全債權,爰依民法第242 條、第1164條規定,提起本件訴訟 等語。並聲明:㈠被代位人賴明政及被告應就被繼承人賴秋 龍所遺如附表一編號1 所示之土地辦理繼承登記。㈡被代位 人賴明政及被告公同共有如附表一、二所示被繼承人賴秋龍



之遺產,請准予變價分割,所得價金由被代位人賴明政及被 告按應繼分比例分配。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
四、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主張被代位人賴明政向原告申請現金卡使用,其後未依 約如期繳款,至109 年5 月29日止,尚積欠385,587 元及利 息未清償,原告已取得本院所核發101 年度司執字第4487號 債權憑證;而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及如附表二所示之投資 原為訴外人賴秋龍所有,賴秋龍於107 年10月2 日死亡後, 其遺產由賴秋龍之子女賴明政賴素珍賴素娥賴素儒賴素賢共同繼承,應繼分比例如附表三所示,尚未辦理繼承 登記等情,業據提出債權憑證影本、土地登記謄本、繼承系 統表、戶籍謄本等件為證,並有賴秋龍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 財產查詢清單、房屋稅籍資料、統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股務代理部函等件附卷可稽,而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 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本院依調查證據之結果,堪認原告上開主張屬實。 ㈡按債務人怠於行使其權利時,債權人因保全債權,得以自己 之名義,行使其權利,民法第242 條前段定有明文。且此項 代位權行使之範圍,依同法第243 條但書規定之旨趣推之, 尚不以保存行為為限,凡以權利之保存或實行為目的之一切 審判上或審判外之行為,諸如假扣押、假處分、聲請強制執 行、實行擔保權、催告、提起訴訟等,皆得由債權人代位行 使。次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 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 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此觀諸同法第1151 條、第1164條規定甚明。查賴明政積欠原告之前開債務,並 經原告取得執行名義,業如前敘,賴明政既未清償,復怠於 行使其遺產分割請求權,原告為保全其債權,依民法第242 條規定代位行使賴明政請求分割遺產之權利,訴請裁判分割 系爭不動產,參以系爭不動產未見有何依法律規定或依契約 訂定不得分割之情形,自屬有據,應予准許。又按因繼承於 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應經登記,始得處分其物權, 民法第759 條定有明文。查被繼承人賴秋龍所遺如附表一編 號1 所示之土地迄今尚未辦理繼承登記,是原告代位請求被 代位人賴明政及被告應就被繼承人賴秋龍所遺如附表一編號 1 所示之土地辦理繼承登記,以利分割,亦屬有據。 ㈢按繼承人欲終止其間之公同共有關係,惟有以分割遺產之方 式為之,而公同共有物分割之方法,依民法第830 條第2 項



之規定,按分別共有物分割之規定即以原物分配或變賣分割 為之。是以,將遺產之公同共有關係終止改為分別共有關係 ,性質上屬於分割遺產方法之一(最高法院82年度台上字第 748 號判決參照)。且裁判分割共有物訴訟,為形式之形成 訴訟,其事件本質為非訟事件,究依何種方式為適當,法院 有自由裁量之權,並應斟酌當事人之聲明、共有物之性質、 經濟效用及全體共有人之利益等情事公平決之,不受當事人 聲明之拘束,惟應斟酌共有人之利害關係、共有物之性質、 價格及利用效益等情事,以謀分割方法之公平適當。本院審 酌如附表一所示不動產之財產性質,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 並無困難,且能維持經濟效用,故認由被代位人賴明政及被 告按如附表三所示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為適當,又如 附表二所示之投資部分,本院斟酌該財產性質上非不得原物 分割,故認其分割方法應由被代位人賴明政及被告按如附表 三所示之應繼分比例分配,應屬適當。至原告雖主張變價分 割,然本件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之目的,亦可透過聲請強制執 行以實現其債權,苟採變價分割之方式,將致其餘公同共有 人因此有喪失共有權之虞,並非妥適。
㈣綜上所述,請求被代位人賴明政及被告就被繼承人賴秋龍所 遺如附表一編號1 所示之土地辦理繼承登記,及請求分割被 繼承人賴秋龍所遺如附表一、二所示之遺產,為有理由,應 予准許,爰判決如主文第1 、2 、3 項所示。
五、再按因共有物分割、經界或其他性質上類似之事件涉訟,由 敗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者,法院得酌量情形,命 勝訴之當事人負擔其一部,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 定有明文 。而代位分割遺產之訴,係由原告以自己名義主張代位權, 以保全債權為目的而行使債務人之遺產分割請求權,原告與 被告之間實屬互蒙其利。是以,原告代位賴明政提起本件分 割遺產之訴雖有理由,惟本院認關於訴訟費用之負擔,以由 全體繼承人各按其法定應繼分比例負擔,較屬公允,而原告 之債務人賴明政應分擔部分即由原告負擔之,爰諭知訴訟費 用之負擔如主文第4 項所示。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5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孫偲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000○0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李珈慧
附表一:
┌──┬────────────────┬──────┬─────┬────────────┐
│編號│被繼承人賴秋龍所遺不動產 │面積 │公同共有之│分割後之應有部分權利範圍│
│ │ │(平方公尺)│權利範圍 │(分別共有) │
├──┼────────────────┼──────┼─────┼────────────┤
│ 1 │嘉義縣○○鄉○○段00000 地號土地│985 │4分之1 │被代位人賴明政及被告賴素│
│ │ │ │ │珍、賴素娥賴素儒、賴素│
│ │ │ │ │賢等5 人,應繼分各5 分之│
│ │ │ │ │1 ,分割後之應有部分各為│
│ │ │ │ │20分之1 。 │
├──┼────────────────┼──────┼─────┼────────────┤
│ 2 │門牌號碼嘉義縣民雄鄉山中村牛斗山│ │4分之1 │被代位人賴明政及被告賴素│
│ │144 號房屋(未辦理保存登記,房屋│ │ │珍、賴素娥賴素儒、賴素│
│ │稅籍編號00000000000 ) │ │ │賢等5 人,應繼分各5 分之│
│ │ │ │ │1 ,分割後之應有部分各為│
│ │ │ │ │20分之1 。 │
└──┴────────────────┴──────┴─────┴────────────┘
附表二:
┌─────────────────────────┐
│被繼承人賴秋龍所遺投資 │
├─────────────────────────┤
愛山林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股份10股,金額:100 元 │
└─────────────────────────┘
附表三:
┌──┬────┬──────┐
│編號│繼承人 │應繼分比例 │
├──┼────┼──────┤
│ 1 │賴明政 │5分之1 │
├──┼────┼──────┤
│ 2 │賴素珍 │5分之1 │
├──┼────┼──────┤
│ 3 │賴素娥 │5分之1 │
├──┼────┼──────┤
│ 4 │賴素儒 │5分之1 │
├──┼────┼──────┤
│ 5 │賴素賢 │5分之1 │
└──┴────┴──────┘
附表四:




┌──┬────┬──────┐
│編號│負擔人 │訴訟費用負擔│
│ │ │之比例 │
├──┼────┼──────┤
│ 1 │原告 │5分之1 │
├──┼────┼──────┤
│ 2 │賴素珍 │5分之1 │
├──┼────┼──────┤
│ 3 │賴素娥 │5分之1 │
├──┼────┼──────┤
│ 4 │賴素儒 │5分之1 │
├──┼────┼──────┤
│ 5 │賴素賢 │5分之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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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愛山林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統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山林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