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員林簡易庭(民事),員補字,110年度,17號
OLEV,110,員補,17,20210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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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員補字第17號
原   告 林陳金玉



上列原告與被告銓祐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曾
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扣
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0,30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5  日
         員林簡易庭  法 官 丁兆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葉春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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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銓祐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