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員司調字第567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莊谷中即張沅銘之遺產管理人等間塗銷抵押
權登記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請求確認相對人間於民國87年6月4日 向彰化縣員林地政事務所,所為之抵押權設定擔保行為無效 等語。惟核其法律關係性質屬確認之訴,而確認之訴須以訴 訟形式為之,經法院以確認判決確認當事人間之法律關係, 始能發生確認之效力,此確認之訴無由當事人以相互讓步之 調解或和解之方式代之,是本件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性 質應認不能調解,揆諸首揭說明,爰以裁定駁回本件調解之 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後10日內向司法事務官聲明異議。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映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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