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民事),投救字,110年度,1號
NTEV,110,投救,1,20210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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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投救字第1號
聲 請 人 黃珮瑜 
代 理 人 廖于禎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相 對 人 陳嫆欣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解除契約等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 10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 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 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 條規 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解除契約等事件(即本院110 年度投 補字第1 號),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乃申請法律扶助獲 准在案,業據聲請人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用委任 狀、審查表各1 份為證,本院復查聲請人所提本件訴訟非顯 無理由,故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核無不合,應予准許。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1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丁婉容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詹書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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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