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投簡字第452號
原 告 力寶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俊吉
訴訟代理人 陳昭全律師
被 告 陳俊佑即陳沛琦之繼承人
陳宥廷即陳沛琦之繼承人
陳秉誼
陳秉承即陳沛琦之繼承人
陳東郁即陳沛琦之繼承人
上 二 人
訴訟代理人 陳佳霜 住南投縣○○市○○路○段000巷00弄0
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2月2
8日所為之判決有誤寫之情形,應予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當事人欄「陳秉誼即陳沛琦之繼承人」之記載,應更正為「陳秉承即陳沛琦之繼承人」。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當事人欄「陳秉承」之記載,應更正為「陳秉誼」。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當事人欄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 更正。
三、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7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陳盈呈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洪聖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