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港簡調字第11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阿薩投資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家錦
上列當事人請求代位變價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四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裁定駁回本件訴訟。
應補正事項:
一、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二、提出雲林縣○○鄉○○段00000 地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 全部、皆勿隱)
三、請提出被繼承人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請依民法第1138 條至第1140條之規定製作完整之繼承系統表,並須足以認定 各繼承人應繼分比例)、應繼分比例、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如有再轉繼承人或代位繼承人,其 繼承系統表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向管轄法 院(被繼承人最後住所地法院)查詢被繼承人之繼承人有無 向管轄法院為拋棄繼承之證明文件,並據此補正全體被告之 年籍資料。
四、查明上開事項後,請重新提出起訴狀載明全體被告真實姓名 、住居所、更正後訴之聲明、事實理由、應分割之遺產、應 繼分之比例,並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9 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簡廷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伍幸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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