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北港簡易庭(民事),港小調字,110年度,4號
PKEV,110,港小調,4,202101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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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港小調字第4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魏君庭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張秀菊間返還借款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3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9  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簡廷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伍幸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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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