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分割遺產
北港簡易庭(民事),港簡調字,109年度,368號
PKEV,109,港簡調,368,20210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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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港簡調字第368號
聲 請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上列當事人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四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裁定駁回本件訴訟。
應補正事項:
一、請提出被繼承人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請依民法第1138 條至第1140條之規定製作完整之繼承系統表,並須足以認定 各繼承人應繼分比例)、應繼分比例、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如有再轉繼承人或代位繼承人,其 繼承系統表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向管轄法 院(被繼承人最後住所地法院)查詢被繼承人之繼承人有無 向管轄法院為拋棄繼承之證明文件,並據此補正全體被告之 年籍資料。
二、查明上開事項後,請重新提出起訴狀載明全體被告真實姓名 、住居所、更正後訴之聲明、事實理由、應分割之遺產、應 計分之比例,並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5 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簡廷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伍幸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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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