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北港簡易庭(民事),港簡字,109年度,226號
PKEV,109,港簡,226,20210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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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港簡字第226號
原   告 均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祐宗 
訴訟代理人 黃翎芳律師

複代理人  林宏鈞律師



被   告 許峯境 

被   告 李金菊 

被   告 許其安 



被   告 許江樹 
被   告 許金城 

被   告 許陽春 



被   告 許仁勇 
被   告 李欽龍 



被   告 蔡武憲 

被   告 李錦水 
被   告 李明政 
被   告 李尚錚 

被   告 李明哲 
訴訟代理人 李建昇 
被   告 許渭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民國110 年3 月4 日下午2 時40分在北港簡易庭辯論。
理 由
一、法官辯論終結時已告知當事人,為免當事人訴訟勞苦,奔波 法院,本件先辯論終結,若之後有原物分割之可能性,將會 再開言詞辯論。本件因有原物分割可能,因此再開辯論。二、依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1365號、95年度台上字第150 號 判決所示:共有人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固為民法第823 條第1 項前段所規定;但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者,不在 此限,同條項但書亦定有明文。該但書規定,旨在增進共有 物之經濟效用,如已闢為道路或市場空地之共有土地,因係 供公眾使用,事涉公益,自應認屬因使用目的而不能分割。 又既稱「不能分割」,當包括原物分割與變價分割在內。據 此,本件無法難將共有物全部逕與變價分割,仍應予原物分 割,其中作道路、水溝、通路使用部分,應不能分割。而有 地上物的部分零奇地得予分割。請兩造依複丈成果圖所示, 扣除仍應保持共有之道路(含水溝)、通道部分,可分出單 獨所有部分,說明何共有人有意願取得單獨所有(取得人應 進行找補,找補基礎定為公告現值價4 成,若不同意者請具 狀說明,或者送鑑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1 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簡廷恩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伍幸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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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均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