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斗補字第48號
原 告 林敏桂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林條根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0,00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4,3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3,800元。
㈡提出民事準備書狀2份,逐一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即
訴之聲明)、訴訟標的(即法律關係請求權基礎)及其原因
事實,並具體敘明本件請求金額之計算式、計算依據,暨檢
附相關證據資料影本,請自行核算請求金額是否正確。另若
對被告之聲明異議狀有所答辯,亦請一併就該異議狀內容提
出主張或陳述。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楊鑫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清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