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北斗簡易庭(民事),斗小字,109年度,387號
PDEV,109,斗小,387,202101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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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斗小字第387號
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陳怡穎
      蔡馥琳
被   告 黃俊郎即黃二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月19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參仟零柒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捌仟參佰陸拾玖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二十九日起至民國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7 日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丁兆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葉春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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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