懲戒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公懲),澄字,109年度,3579號
TPPP,109,澄,3579,20210120,1

1/2頁 下一頁


懲戒法院判決
109年度澄字第3579號
送機 關 監察院
代 表 人 陳菊
被付懲戒人 許玉秀 屏東縣長治鄉前鄉長(於107年12月 25日卸任離職)



上列被付懲戒人因懲戒案件,經監察院移送審理,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許玉秀撤職並停止任用貳年。
事 實
監察院移送意旨:
壹、被彈劾人姓名、服務機關及職級:
許玉秀 屏東縣長治鄉前鄉長,相當簡任第10職等;已於 107年12月25日卸任離職。
貳、案由:
  被彈劾人許玉秀涉嫌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詐得補助款共 計新臺幣(下同)30萬2,850元,其違法情節重大,核有重 大違失,爰依法提案彈劾。
參、違法失職之事實及證據:
本案係屏東縣政府移送被彈劾人至本院審查(附件1,第1頁 ),移送意旨指被彈劾人因貪污等罪案件,經臺灣屏東地方 檢察署(下稱屏東地檢署)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 第6714號、第8509號、第9531號)及追加起訴(106年度偵 字第6634號、第8123號、第8427號),業經臺灣屏東地方法 院(下稱屏東地院)以105年度訴字第313號、106年度訴字 第625號刑事判決(附件2,第2-145頁)論處罪刑在案。經 向臺灣高等法院高雄高分院(下稱高雄高分院)調取本案相 關卷證及判決資料,茲分述如下:
一、屏東地院105年度訴字第313號、106年度訴字第625號刑事判 決認定之身分關係:
㈠、被彈劾人於民國(下同)99年3月1日初,擔任屏東縣長治鄉 (下稱長治鄉)鄉長,並於103年連任該鄉鄉長,於107年12 月25日卸任離職(附件3,第146-147頁),綜理長治鄉行政 事務,並指揮監督所屬機構及職員,為依法令服務於地方自 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㈡、李鎮衛長治鄉公所民政課課長,負責綜理長治鄉民政業務 ,為依法令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



限之公務員。
㈢、傅中長治鄉公所之清潔隊員,並經被彈劾人指派至行政室 辦理公共工程招標業務;劉富榮為被彈劾人之配偶,亦為位 於屏東縣○○鄉○○村○○巷00號之三山國王宮(即三山國王廟長治國王宮)之副主任委員;劉信宏則為被彈劾人與劉富榮 之子。劉照璋為長治鄉公所民政課課員;黃欣婕為長治鄉 公所財政課課長;許名瑋劉信宏之表弟。
㈣、蘇甚蓉振億印刷所實際負責人;許婉蓁鑫悅行實際負責 人;何長恩超元手工藝社負責人;蔣忠宏勤富帽業商行 業務;曾鳳嬌為吳進錦早餐店實際負責人;林佑成為鳴魁專 業外燴實際負責人。
二、屏東地院105年度訴字第313號、106年度訴字第625號刑事判 決認定之犯罪事實:
㈠、被彈劾人透過李鎮衛傅中劉富榮等人,詐取長治鄉「王 爺奶奶回娘家」相關活動補助款之情節,謹分述如下:1、長治鄉「王爺奶奶回娘家」相關活動經費申請過程:⑴、屏東縣政府文化處及九如國王廟於105年農曆年間,共同舉辦 「九如王爺奶轉後頭」活動,麟洛鄉公所則舉辦「王爺奶奶 回娘家巡男丁懸鳳燈文化祭」活動,長治國王宮亦計畫以「 媒人宮」之身分,同於105年2月9日(即農曆大年初二), 在長治鄉舉辦民俗繞境活動。劉富榮、被彈劾人為讓長治國 王宮舉辦上開民俗活動獲得較高額之補助款,由被彈劾人於 105年1月1日至21日間某日,指示長治鄉公所民政課長李鎮 衛,以長治鄉公所將於105年2月9日,在長治鄉內舉辦「王 爺奶奶回娘家」相關民俗活動之名義,向屏東縣政府申請補 助。李鎮衛接獲被彈劾人之指示後,將上開民俗活動交由負 責宗教禮俗業務之該課課員劉照璋承辦,另由傅中分別以「 長治鄉陣頭遶境活動」及「長治鄉民俗技藝熱鬧迎新年活動 」之名稱,製作申請經費補助計畫書及擬具經費概算表,經 劉照璋擬具相關公文,再由李鎮衛於105年1月4日,以長治 鄉公所欲舉辦「長治鄉陣頭遶境活動」等旨,行文屏東縣政 府申請補助;另於同年月21日,將「長治鄉民俗技藝熱鬧迎 新年活動」之申請經費補助書及計畫書,一併交予劉富榮持 向屏東縣議員爭取活動補助款。
⑵、嗣經屏東縣政府於105年1月30日行文長治鄉公所,同意補助 「長治鄉陣頭遶境活動」20萬元,然因上開長治鄉「王爺奶 奶回娘家」相關活動之經費,並未經列入長治鄉公所105年 度預算,劉照璋遂於105年2月2日,行文屏東縣長治鄉民代 表會(下稱長治鄉代會),請求同意由長治鄉公所先行墊付 屏東縣政府補助辦理之「長治鄉陣頭遶境活動」及「長治鄉



民俗技藝熱鬧迎新年活動」經費,俟辦理105年度追加減預 算時再予以追加轉正,並經長治鄉代會於105年2月3日函覆 同意所請。嗣屏東縣政府於105年2月16日行文長治鄉公所, 同意補助「長治鄉民俗技藝熱鬧迎新年活動」經費35萬8,00 0元,共計補助長治鄉「王爺奶奶回娘家」相關活動經費55 萬8,000元。
2、如附表1編號1、2(附件4,第157頁)、(附件2,第141-142 頁)及附表2編號1至6(附件5,第158-159頁)、(附件2, 第142-144頁)所示單據取得經過:
⑴、長治國王宮於105年2月9日,在長治鄉境內舉辦民俗繞境活動 後,劉富榮傅中劉信宏分別以如附表1編號1、2及附表2 編號1至6所示之方式,向同上附表各編號所示之蘇甚蓉、何 長恩、許婉蓁蔣忠宏曾鳳嬌、林佑成張嘉郎等人,取 得同上附表各編號所示,即內容(部分)不實之統一發票或 免用統一發票收據。
⑵、上述事實,業據劉富榮蘇甚蓉何長恩許婉蓁蔣忠宏曾鳳嬌及林佑成等,分別於調詢、偵查及屏東地院審理中 ,以及劉信宏於屏東地院審理中,均坦承不諱(附件2,第5 3頁)。
3、被彈劾人於屏東地院審理時辯稱,其至多僅能為形式上之審 查,並未實質介入不實單據之核銷,是本案長治鄉「王爺奶 奶回娘家」相關活動經費之概算表,與實際支用之項目縱有 不同,亦非被彈劾人所得知悉云云。惟查「王爺奶奶回娘家 」相關活動,其經費申請經過與核銷經費之發放,其過程如 下:
⑴、傅中雖否認要求蘇甚蓉許婉蓁開立不實統一發票,然查:①、蘇甚蓉於屏東地院審理中證稱:105年2月間,振億印刷所應 該有幫長治鄉公所製作宣傳海報及布條,代表長治鄉公所找 我製作海報及布條的是傅中,製作的就是卷附長治鄉陣頭繞 境活動海報、布條照片中的海報及布條,製作的數量、報價 我都忘記了。該發票是我開的,會開海報、布條各20張是因 為傅中叫我多開。傅中有拿補差額的稅金給我,應該是連同 6,000元一起給我的,差額的稅金是5%,我沒有問他為何要 多開金額及數量。這筆錢是傅中拿給我的,但金額不到3萬6 ,000元,而是6,000元加上稅差;我在調查局作筆錄時調查 員是比較兇,但是我沒有違背意思陳述,還是有照實說,我 當時是說實話,我知道我這樣開發票是我的錯,我沒有要陷 害傅中的意思等語(附件6,第163-168、175頁)。②、許婉蓁於屏東地院審理中證稱:105年2月間長治鄉公所沒有 向我經營的鑫悅行租車,鑫悅行開給長治鄉公所的這兩張發



票是我開的,因為我姑丈劉富榮要跟我買發票,第一次是我 姑丈劉富榮跟我講要買發票,但他沒有說要怎麼開,只說人 家會打電話跟我說,不久後就有一個男生打電話來告訴我要 怎麼開,並叫我把東西拿去鄉公所,我第一次開錯,又開第 二次,他叫我拿去鄉公所裡面給一個女生,我就給了,對方 沒有說是哪個科室的人,我只記得是拿給大門進去左手邊的 一個女生,就說人家叫我拿發票來。我忘記那個男生有沒有 講到劉富榮的事,他就說要開發票,那時只有他們開這個而 已。我開第一次發票時那個男生說不對並叫我改,我記得是 前面那個品項錯了,我是拿發票去長治鄉公所當場多寫品項 ,我本來只有寫「運費」,「1.75噸貨車租用包含駕駛」部 分,則是長治鄉公所那個男生後來要我加的,他應該是有說 是劉富榮叫他打的,不然我怎麼會幫他開。後來7萬元有匯 到鑫悅行帳戶內,我刷簿子才知道匯款的人叫傅中。這7萬 元我姑丈是跟我說錢匯進去再領給他,後來我沒有把錢領出 來,是直接拿身上的錢去他家給他,我忘記拿多少錢了,應 該就是發票上的金額再扣掉稅金。我聽他的話寫兩張發票給 公所的人,與打電話跟我說錢匯進去的人,應該是同一個人 。我不知道跟我聯絡的男生是誰,但確實有此人,跟我說怎 麼開發票及通知我已經匯款,這個人不是劉富榮,是自稱長 治鄉公所的男性職員,因為劉富榮講完之後就有一個人打來 講跟劉富榮一樣的事情,所以我才把這些事情連結在一起, 我沒有跟傅中見過面等語(附件7,第191-196、202-205頁 ),由其所證內容可知,長治鄉公所未曾向鑫悅行租用車輛 ,用以舉辦長治鄉「王爺奶奶回娘家」相關活動,而係劉富 榮要求許婉蓁開立不實統一發票予長治鄉公所,且除劉富榮 外,尚有一名任職於長治鄉公所之男性,就開立不實統一發 票之事與許婉蓁聯繫,並指示其開立稅後金額為7萬元之統 一發票。許婉蓁將該不實統一發票送往長治鄉公所後,該同 一名男性復通知許婉蓁錢已經匯入。又參諸卷附屏東縣長治 鄉農會匯款回條影本可知,將該筆7萬元款項匯入鑫悅行帳 戶之人即為傅中(附件8,第256頁),由上可知,該名致電 要求許婉蓁以特定品項,開立不實統一發票之長治鄉公所男 性職員,即為將款項匯入鑫悅行帳戶內之傅中。⑵、長治鄉「王爺奶奶回娘家」相關活動經費核銷及撥款經過, 係由傅中取得如附表1、2所示單據後轉交李鎮衛李鎮衛再 交予劉照璋,並指示劉照璋將該等單據製作成支出憑證黏存 單據以核銷經費,惟劉照璋作成支出憑證黏存單後,向李鎮 衛表示其不願蓋章,並拒絕繼續辦理該案經費核銷工作,李 鎮衛因而在上開支出憑證黏存單上「經辦單位」之「承辦」



欄,以及請款簽呈中「請購單位」之「承辦」及「課長」欄 ,均蓋用李鎮衛自己之職章,再檢具上開支出憑證黏存單向 屏東縣政府請款。李鎮衛復於屏東縣政府核撥長治鄉「王爺 奶奶回娘家」相關活動補助款共55萬8,000元後,以開立其 個人名義支票之方式,將上開補助款領出並全數交予傅中等 情,業據李鎮衛於調詢(附件9,第259-264頁)、偵訊(附 件10,第270-272、274-275頁)、(附件11,第278-281頁 )及屏東地院審理中(附件12,第288-289頁)均坦承不諱 。
⑶、傅中取得上開補助款55萬8,000元後,除部分用於支付如附表 1編號3、4所示之活動保險,以及宣導品費用支出,暨如附 表1編號1所示實際交易金額者外,其餘款項分別由傅中、劉 富榮以如附表1編號1、2、附表2編號1至6所示之方式,或由 傅中先將款項匯入廠商指定之帳戶後,要求廠商以現金或匯 款方式退還,或由廠商於領收清冊上蓋印佯裝完成領款程序 ,再將款項交由不知情之長治國王宮人員存入長治國王宮農 會帳戶內。
⑷、傅中雖以其製作之「長治鄉陣頭遶境活動」、「長治鄉民俗 技藝熱鬧迎新年活動」領收清冊各1份及相關匯款單據為據 ,主張其取得長治鄉「王爺奶奶回娘家」相關活動補助款項 後,即分別通知廠商前來領取或將款項匯入廠商指定之帳戶 內,並無不法情事,其就各該廠商事後將款項交還或匯回長 治國王宮一事,並不知情云云,然查:
①、傅中雖辯稱其就各該廠商事後將款項交還或匯回長治國王宮 一事,並不知情云云,惟傅中於105年4月21日,將9萬6,000 元匯入勤富帽業商行帳戶後,劉信宏旋於同日透過臉書通訊 軟體告知蔣忠宏,稱長治鄉公所補助款已匯至勤富帽業商行 帳戶,要求其將款項轉入長治國王宮帳戶,並傳送屏東縣長 治鄉農會匯款回條翻拍照片,此有劉信宏蔣忠宏間臉書通 訊軟體對話內容擷圖1幀可按(附件13,第296頁),而上開 匯款回條既係由傅中前往匯款後取得,自僅有傅中得加以翻 拍及轉傳,足徵傅中匯款時確實知悉該等款項係虛偽發放, 始會立即轉知劉信宏通知廠商匯回,傅中此部分所辯亦屬臨 訟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②、綜上,傅中取得長治鄉「王爺奶奶回娘家」相關活動補助款 後,除部分用於支付如附表1編號3、4所示之活動保險及宣 導品費用,以及如附表1編號1所示實際購買海報、布條部分 外,將其餘款項佯以如附表1編號1、2及附表2編號1至6所示 方式虛偽發放,實則分經廠商以匯款及現金方式繳回,或由 傅中交予劉富榮轉交長治國王宮人員,將之存入長治國王宮



農會帳戶等情,亦可認定。
⑸、傅中於屏東地院審理中陳稱:就我所知,105年活動是廟方要 舉辦,找長治鄉公所幫忙,三山國王宮的承辦人是劉富榮, 我主要是跟李鎮衛課長討論,有時在辦公室劉富榮也會在場 ,我就協助他們製作計畫書,主要需求都是廟方提出來,計 畫書是我製作的,裡面的項目、數量、單價、金額都是劉富 榮提供給我,他跟我講需要哪些東西,我就做這些表格,這 些東西都是三山國王宮要買的等語(附件14,第331-335頁 ),可知傅中於製作申請經費補助計畫書及擬具經費概算表 之初,即係依照劉富榮之指示而為,由此足認傅中自始即與 劉富榮、被彈劾人就本案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犯行,彼 此間互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
⑹、李鎮衛於屏東地院審理中證稱:鄉長指示我辦這個活動以後 ,並未再指示我任何行為或介入核銷過程;我先前會說鄉長 已經跟三山國王廟的主委邱善龍接洽過,是因為既然要辦這 個活動,一定是上面已經講好了,才指示我們來辦,那時候 已經談好就是要辦;正確的流程是一定要等錢下來,我們再 去跟廟方協調,代表會同意墊付後,錢才可以動用,一般在 過年期間的活動,11、12月就要準備寫計畫,時間這麼緊急 還是要辦活動是因為鄉長許玉秀的指示,我與三山國王宮接 洽準備動作時,他們已經知道要舉辦這個活動,尤慶賀議員 已經先溝通好了;傅中是由鄉長指派協助辦理這個活動;補 助款領出來後我交給傅中,因為傅中是跟廟方的聯絡窗口, 傅中擔任聯絡窗口一事應該是由鄉長決定的,因此我才將領 出來的現金交給傅中處理後續等語(附件7,第217-218頁) 、(附件15,第389、391-392、396-397頁)。⑺、黃欣婕則於屏東地院審理中證稱:長治鄉公所若要辦理王爺 奶奶活動,鄉公所年度預算中原本即有活動經費,如果預算 額度夠的話是可以編列在年度預算內。通常每年大概6、7月 起就會請各課室核算明年度的預算,10月份左右鄉長會核定 次年度的預算,(長治鄉「王爺奶奶回娘家」相關活動)它 是墊付款沒有在年度預算裡面,會在追加減預算裡等語(附 件16,第440-441頁)。佐之長治鄉「王爺奶奶回娘家」相 關活動預算係分別於105年1月4日、21日發文申請補助,屏 東縣政府嗣於同年1月30日同意補助「長治鄉陣頭遶境活動 」經費,「長治鄉民俗技藝熱鬧迎新年活動」之補助款,則 於105年2月16日始獲屏東縣政府同意等情,足見長治鄉「王 爺奶奶回娘家」相關活動並未事先列入年度預算,且許玉秀 指示民政課舉辦該活動時,距該活動正式舉辦僅約1個月, 甚至有部分預算係於活動結束後,始獲得屏東縣政府同意補



助,申請之時程顯然不足,然被彈劾人卻執意指示李鎮衛長治鄉公所名義,據以申請「王爺奶奶回娘家」相關活動經 費,實與一般公家機關舉辦活動多以編列年度預算方式支應 ,若有臨時需求,亦應於預算核撥後始辦理活動之經費支用 情形有違。
⑻、劉富榮於調詢時陳稱:以長治國王宮民間社團法人之名義向 屏東縣政府申請補助,最多只能申請2萬元,所以才要以長 治鄉公所之名義申請等語(附件17,第450頁),足見劉富 榮為使長治國王宮獲取高額補助,始藉長治鄉公所之名義為 長治國王宮申請活動經費,並由其配偶即被彈劾人利用其擔 任長治鄉鄉長,因而得指揮長治鄉公所內各科室辦理業務、 申請經費之職務上機會,臨時指示當時尚不知情之李鎮衛舉 辦長治鄉「王爺奶奶回娘家」相關活動,並指示傅中撰寫活 動計畫書及擬具概算表據以行文申請補助,致始劉富榮等人 得順利詐得補助款,此即為具有長治鄉鄉長身分之被彈劾人 於本案,共同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而為行為之分擔,要 不能僅因被彈劾人指示辦理上述活動,而最終確有獲得補助 ,或得以長治鄉自有財源支付,而於申請流程本身並未涉及 違法,即認被彈劾人並未與劉富榮等人共同為本件犯行。⑼、蔣忠宏於屏東地院審理中具結證稱:我從事製作衣服、帽子 之職務,有在勤富帽業商行擔任業務,平時有負責開立勤富 商行的收據。(經提示勤富帽業商行收據影本)(附件18, 第466頁)這張收據不是我開的,上面勤富帽業商行的章及 旁邊周大鈞的章是會計先蓋好的,文字部分都不是我寫的, 會有這張收據是因為劉信宏說要報帳跟我要空白收據。劉信 宏有向我購買衣服及帽子,但數量、金額都跟該收據所載不 同,實際上他跟我買的衣服、帽子各約50套左右,單價與我 在調詢中所述差不多,共應收2萬2,000元。跟我拿貨時我通 常會先開一張老蔣工作室簡單的報價單,我交貨給劉信宏表 弟時應該有同時交付報價單,我記得他們需要有公司的大小 章,才可以報帳。交貨後我再將1張2萬2,000元的勤富帽業 商行收據交給劉信宏的表弟,接著劉信宏又打來說要空白的 收據。當初他跟我要收據時,還有要在收據上蓋章之人的帳 號,說會直接匯款到該人即周大鈞的帳戶,領到9萬6,000元 後,劉信宏就請我匯款到他們的帳號。(經提示對話紀錄擷 圖)(附件13,第296頁)劉信宏的意思是告訴我9萬6,000 元已經匯款到勤富帽業商行,這筆錢是誰匯款過來的我沒甚 麼印象。我沒有問劉信宏該匯款跟空白單據的關聯性或為什 麼有這筆錢,因為當初他跟我要空白收據前就說要再開一些 雜七雜八的東西,請我提供空白收據給他們辦理,後續我就



知道是這張空白收據衍生的金額,便領出交還給他,我是將 現金交還給劉信宏的表弟等語(附件7,第228-232、241-24 4頁)。
⑽、許名瑋於屏東地院審理時具結證稱:我跟蔣忠宏拿收據好幾 次,有幾次給過我空白收據,收到的空白收據看劉信宏要我 交給誰,我就交給誰,有時也會交給劉信宏的爸爸,劉信宏 有請我去向蔣忠宏拿一筆錢,他用一個牛皮紙袋裝起來,我 不曉得裡面有多少錢,也沒有問劉信宏要拿多少錢,劉信宏 要我拿到錢之後,交給長治國王宮的主委邱善龍等語(附件 7,第250-252頁)。就其曾依劉信宏指示不只一次向蔣忠宏 拿取收據,以及將現金轉交他人等情,亦與蔣忠宏所證相符 。
⑾、劉信宏調詢中自陳:我記得我父親要我轉告蔣忠宏,等經費 核撥下來後,要蔣忠宏將款項匯回三山國王宮等語(附件19 ,第468-469頁)之情節一致,再自卷附劉信宏蔣忠宏之 臉書對話紀錄以觀,劉信宏於105年4月21日下午3時9分許起 ,接連傳送屏東縣長治鄉農會匯款回條及長治國王宮農會帳 戶存摺封面翻拍照片予蔣忠宏,並向其表示:「蔣哥錢匯了 !再麻煩你轉國王宮還是我請我弟跟你拿」,經蔣忠宏回覆 :「廠商說下周拿給我、我在(再)拿給你弟弟」後,劉信 宏回稱:「好感恩你」等情,有臉書對話紀錄擷圖2幀可參 (附件20,第472-473頁),可知劉信宏通知蔣忠宏款項已 匯入勤富帽業商行周大鈞之帳戶時,並未再向其解釋匯入原 因及後續處理方式,均足見劉信宏事前即已告知蔣忠宏將有 款項匯入,且蔣忠宏須將之退還長治國王宮,至為明確。⑿、自劉信宏蔣忠宏間上開交易經過以觀,劉信宏為長治國王 宮向蔣忠宏訂購上衣及帽子一事,於蔣忠宏將商品交付予許 名瑋時即已銀貨兩訖,蔣忠宏並據以開立品項、金額均正確 之收據,其等間交易至此應已完成,惟劉信宏卻以欲將其他 支出一併載入收據以報帳為由,向蔣忠宏要求提供空白收據 及勤富帽業商行之匯款帳號,並告以屆時將有款項匯入,需 蔣忠宏配合匯回長治國王宮,顯見劉信宏於要求蔣忠宏提供 空白收據時,已然知悉該收據並非僅為長治國王宮記帳所用 ,而係將用於核銷外部補助款之用。佐之劉信宏劉富榮與 被彈劾人之子,而劉富榮長治國王宮之副主委,被彈劾人 則為長治鄉鄉長,於此情形下,劉信宏長治國王宮舉辦「 王爺奶奶回娘家」相關活動,係透過長治鄉公所向屏東縣政 府申請補助一事,自難諉為不知,且補助款核撥至長治鄉公 所後,亦係由劉信宏蔣忠宏轉達,關於傅中已將款項匯入 勤富帽業商行帳戶內之事,亦足徵劉信宏知悉該不實單據,



將用於向屏東縣政府核銷補助款。
⒀、本案「王爺奶奶回娘家」相關活動經費核銷過程中,劉照璋 行文向長治鄉代會准予先行墊付經費後,於該會同意墊付之 回函上簽註「本活動及後續相關事宜如何辦理,請課長明示 」等語之事實,業據認定如前,且被彈劾人有於上開函文上 核章乙情,亦有前引長治鄉代會函文2份附卷可參,佐以被 彈劾人於屏東地院審理中自陳:課長(即李鎮衛)說他要接 辦時有報告理由,說是劉照璋拒絕辦理這項業務等語(附件 16,第425頁)。
⒁、綜上,足見許玉秀對於長治鄉「王爺奶奶回娘家」相關活動 之承辦人劉照璋,就該活動經費申請及核銷過程之合法性有 所質疑,並拒絕繼續辦理該活動經費核銷手續一事,應有所 悉。被彈劾人身為長治鄉鄉長,自有維護長治鄉公所行政行 為合法性之義務,況長治鄉「王爺奶奶回娘家」相關活動原 即為被彈劾人指示李鎮衛辦理,其配偶更為主導該活動進行 之長治國王宮副主委劉富榮,於此情形下,被彈劾人實應更 加注意相關活動經費核銷有無違法之虞,且其亦有向劉富榮傅中等人確認經費支出情形之管道及能力,惟其竟捨此而 不為,即逕於李鎮衛提出之請款簽呈及支出憑證黏存單上核 章,並將之送交屏東縣政府申請補助,要難認其就長治國王 宮所檢附之單據,其所載內容恐有不實一事,全然不知。準 此,應認被彈劾人就本案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犯行,與 劉富榮傅中李鎮衛等當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4、據上論結,被彈劾人、劉富榮傅中為利用公務員職務上機 會詐取財物,由被彈劾人指示傅中劉富榮所提供之資料, 據以製作申請經費補助計畫書及擬具經費概算表後,以長治 鄉公所之名義為長治國王宮向屏東縣政府申請補助,並由劉 富榮傅中劉信宏向如附表1編號1、2(附件4,第157頁 )、附表2編號1至6(附件5,第158-159頁)所示之蘇甚蓉 等人收集不實單據,復由具不確定故意之李鎮衛據以請款, 並將核發之活動補助款交由傅中虛偽發放並製作不實領收清 冊,而以上開方式詐得補助款共30萬2,850元等情(附件2, 第83頁),已堪認定。
㈡、就刑事責任部分,被彈劾人業經屏東地院以105年度訴字第31 3號、106年度訴字第625號刑事判決(附件2,第2-145頁) 為第一審判決,被彈劾人不服提起上訴,現正由臺灣高等法 院高雄分院審理中(109年度上訴字第416、417號)。涉及 行政違失責任之理由,論述如后。
肆、彈劾理由及適用之法律條款:
一、按地方制度法第57條規定,鄉長為地方自治團體行政機關首



長,有綜理鄉政及指揮監督所屬員工及機關之職權,係依法 令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再依 地方制度法第84條:「直轄巿長、縣(巿)長、鄉(鎮、巿 )長適用公務員服務法;其行為有違法、廢弛職務或其他失 職情事者,準用政務人員之懲戒規定。」次按「公務員應遵 守誓言,忠心努力,依法律命令所定,執行其職務。」、「 公務員應誠實清廉,謹慎勤勉,不得有驕恣貪惰...等,足 以損失名譽之行為。」、「公務員不得假借權力,以圖本身 或他人之利益。」、「公務員執行職務時,遇有涉及本身或 其家族之利害事件,應行迴避。」公務員服務法第1條、第5 條、第6條、第17條分別定有明文。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第3 點規定:「公務員應依法公正執行職務,以公共利益為依歸 ,不得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方法、機會圖本人或第三人不正 之利益。」另案發時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規定:「公務員有 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應受懲戒:一、違法。二、廢弛職務 或其他失職行為。」
二、貪污治罪條例所欲保護之法益,除維護國家公務執行之公正 性外,亦在保護國民對於公務人員誠實廉潔性之信賴,立法 者因此針對公務人員制定重典懲治之犯罪。被彈劾人於行為 時位居屏東縣長治鄉長,為地方行政機關首長,領取國家 俸祿,本應恪遵法令規定,廉潔自持,創造民眾福祉,竟為 使其配偶劉富榮擔任副主委之長治國王宮得取得較高額之補 助,利用職務上機會指示李鎮衛舉辦長治鄉「王爺奶奶回娘 家」相關活動,並以長治鄉公所名義申請補助,再以不實單 據加以核銷,有虧公務員之職責,損害公務員之廉潔性,以 人民之納稅錢恣為他用,所為殊值非難。
三、經查被彈劾人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遭有期徒刑宣告,經屏東 縣政府移送至本院(附件1,第1頁),屏東地檢署提起公訴 (105年度偵字第6714號、第8509號、第9531號)及追加起 訴(106年度偵字第6634號、第8123號、第8427號),並經 屏東地院以105年度訴字第313號、106年度訴字第625號刑事 判決,認定違反貪污治罪條例之共同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 物罪,處有期徒刑8年,褫奪公權5年。被彈劾人觸犯貪污治 罪條例,並經第一審法院判決有罪在案,其共同犯利用職務 機會詐取財物之違法事證,已足認定,自有移送懲戒之必要 。
四、綜整被彈劾人前開違失事實,其之違失行為除刑事責任外, 亦與公務員服務法及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之上揭規定有違:㈠、被彈劾人於本院詢問(附件21,第476頁)時,表示其已明瞭 鄉長地方制度法所定的職掌,也坦承瞭解身為長治鄉鄉長



依法為公務員服務法的適用對象,應遵守公務員服務法與公 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的相關規範,亦了解縣政府、議員補助地 方廟會1次只有2萬元,但由鄉公所申請補助會比較多。這個 活動是民政課在主辦,所以活動補助也是由民政課辦理(附 件21,第477頁)。現在我和我先生、兒子劉信宏住在一起 (附件21,第475頁);惟其申辯稱未有貪污等情事,國王 宮提供不實單據,我都不知情,一切依法行政,沒有違法情 事(附件21,第475、479頁),且依其上訴理由狀陳稱,係 以此活動之舉辦,並非105年度所僅有,而是多年以來核定 文化季活動中之一環,是以亦無倉促舉辦與否之問題(附件 22,第488頁)。
㈡、惟查,依劉信宏調詢中自陳:我記得我父親(劉富榮)要我 轉告蔣忠宏,等經費核撥下來後,要蔣忠宏將款項匯回三山 國王宮等語(附件19,第468-469頁),以及劉信宏於105年 4月21日下午3時9分許起,接連傳送長治鄉農會匯款回條及 長治國王宮農會帳戶存摺封面翻拍照片予蔣忠宏,並向其表 示:「蔣哥錢匯了!再麻煩你轉國王宮還是我請我弟跟你拿 」,經蔣忠宏回覆:「廠商說下周拿給我、我在(再)拿給 你弟弟」後,劉信宏回稱:「好感恩你」等情,有臉書對話 紀錄擷圖2幀可參(附件20,第472-473頁),足以認定劉富 榮與劉信宏知悉本案經費核銷過程。另依被彈劾人於詢問筆 錄自陳,其與先生、兒子住在一起等語,衡諸社會通念與經 驗法則,其所辯對本案事實不知情,顯不足採。㈢、據李鎮衛於本院詢問時表示,當時舉辦這項活動很倉促,鄉 長指示要辦這項活動。黃欣婕講的沒有錯。後來有補助就沒 有追加預算了(附件23,第513-514頁),黃欣婕在屏東地 院亦為相同之陳述(附件16,第440-441頁)。若確為多年 以來核定(長治鄉)之文化季活動中之一環,則本次活動之 相關經費,依正常行政流程應該編在長治鄉年度預算內,而 非以追加減預算處理(附件16,第440-441頁)。準此,相 關經費編列迥異於以往行政慣例,佐之李鎮衛之詢問筆錄所 述,亦可足見被彈劾人確有指示舉辦本次活動,故其所辯無 倉促舉辦與否之問題一節,並不足採。
㈣、另按公務員服務法第17條規定,公務員執行職務時,遇有涉 及本身或其家族之利害事件,應行迴避。依行政程序法第32 條第1款規定,公務員在行政程序中,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 者,應自行迴避: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 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關係者為事件之當事人時。被彈 劾人之配偶劉富榮擔任長治國王宮之副主委,被彈劾人以鄉 長身分指示李鎮衛課長,以「王爺奶奶回娘家」相關民俗活



動之名義,向屏東縣政府申請補助,使長治國王宮舉辦之上 開民俗活動取得較高額之補助款。李鎮衛於本院詢問時坦承 原則上活動都是三山國王宮來處理,我們只是協助補助活動 撥款。劉富榮三山國王廟副主委,活動都由三山國王宮管 理委員會來主導辦理(附件23,第513-514頁),亦可證明 被彈劾人上述行為違反利益衝突迴避之規範,不符合公務員 服務法及行政程序法應自行迴避之規定。
五、綜上,本院審認被彈劾人辯稱其於經手相關補助款之核銷時 ,至多僅能為形式上之審查,並未介入不實單據之核銷,是 本案長治鄉「王爺奶奶回娘家」相關活動經費之概算表,與 實際支用之項目縱有不同,亦非被彈劾人所得知悉云云,並 不足採。又被彈劾人之配偶劉富榮三山國王廟副主委,其 指示李鎮衛課長為三山國王廟申請補助,使三山國王廟取得 較高額之補助款,上述行為違反利益衝突迴避之規範,而未 依公務員服務法與行政程序法應自行迴避規定辦理,其所為 違失行為,足堪認定。
伍、據上論結,被彈劾人身為屏東縣長治鄉長,上述利用職務 機會詐取財物行為,足證其守法觀念淡薄,損及機關良好形 象,情節重大。核其所為,除觸犯貪污治罪條例之共同利用 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而經屏東地院105年度訴字第313號、 106年度訴字第625號刑事判決判處有罪之刑事責任外,另就 行政違失責任上,已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條、第5條、第6 條、第17條、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第3點之規定,其嚴重敗 壞官箴及地方機關首長之形象,影響民眾對公務人員清廉操 守、謹慎勤勉與公正執行職務之觀感甚鉅,違法事證明確, 其共同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之違法事證已足認定,其違失 情節重大,核有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之應受懲戒事由,即有 懲戒之必要,爰依憲法第97條第2項及監察法第6條之規定提 案彈劾,並移送懲戒法院審理,依法懲戒。
陸、附件(均影本在卷)
一、屏東縣政府函。
二、屏東地院105年度訴字第313號、106年度訴字第625號刑事判 決。
三、公務人員履歷表(被彈劾人)。
四、附表1長治鄉陣頭遶境活動相關核銷單據。五、附表2長治鄉民俗技藝熱鬧迎新年活動相關核銷單據。六、108年6月27日審判筆錄。
七、108年5月9日審判筆錄。
八、長治鄉農會匯款回條。
九、106年8月3日調查筆錄。




十、106年8月3日訊問筆錄。
十一、106年9月4日調查筆錄。
十二、107年2月2日準備程序筆錄。
十三、105年4月21日對話內容擷圖。
十四、108年6月13日審判筆錄。
十五、107年5月23日審判筆錄。
十六、108年5月23日審判筆錄。
十七、106年8月15日調查筆錄。
十八、105年長治鄉公所支出憑證黏存單。
十九、106年8月10日調查筆錄。
二十、105年4月21日、22日對話內容擷圖。二十一、監察院109年9月22日被彈劾人詢問筆錄。二十二、被彈劾人陳述意見及上訴理由狀。
二十三、監察院109年9月22日李鎮衛詢問筆錄。       被付懲戒人經合法通知,未提出答辯。
理 由
一、㈠、被付懲戒人許玉秀自99年3月1日起,擔任屏東縣長治鄉 (以下簡稱長治鄉)鄉長,負責綜理長治鄉行政業務並指揮 監督所屬機構及職員;傅中長治鄉公所之清潔隊員,經被 付懲戒人指派在長治鄉公所行政室辦理公共工程招標業務;

1/2頁 下一頁


參考資料
台灣金巨象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巨象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