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租賃物等
內湖簡易庭(民事),湖簡字,110年度,13號
NHEV,110,湖簡,13,20210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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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聰明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劉坤河 
訴訟代理人 劉文豐 
被   告 亞柏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斌鴻 

上列當事人間110年度湖簡字第13號返還租賃物等事件,本院於
中華民國110 年1 月28日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10 年1 月28
日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蔡志宏
      法院書記官 趙薇莉
      通   譯 江純慧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2項、第1項宣示判決主文如下,事實理由均引用原告民事起訴狀,不另作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230,000 元,及自民國109 年11月25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返還原告坐落於台北市○○區○○街000 ○000 ○00 0 號之地下室。
三、被告應自民國109 年12月15日起至返還前項之物之日止,按 月給付原告新台幣20,000元。
四、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五、本判決第一項至第三項可以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8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書記官 趙薇莉
法 官 蔡志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趙薇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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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亞柏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柏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