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內湖簡易庭(民事),湖小字,110年度,106號
NHEV,110,湖小,106,2021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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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0年度湖小字第106號
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長瀬耕一
訴訟代理人 吳春龍 


被   告 夏良聖 


上列當事人間110年度湖小字第106號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中華
民國110年1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110年1月20日在本院公開
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鄭欣怡
      法院書記官 王盈淳
      通   譯 黃翊庭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4條第2項、第
436條之18規定判決,宣示主文如下,不另給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6,555元,及自民國109 年12月29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0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書記官 王盈淳
法 官 鄭欣怡
上列筆錄正本業經核對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盈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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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