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湖簡字第1786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訴訟代理人 丁聖紋
劉仲恒
王敬富
被 告 詹水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月11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99,833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2,1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如起訴狀所述。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二、法院判斷:原告主張之事實及請求權基礎,業據提出如起訴 狀所附之文件資料為證,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陳述 ,亦未提出答辯狀為爭執,堪認原告主張為真實。因此,原 告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確定被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即第 一審裁判費)如主文第2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6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鄭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盈淳
附表:(時間:民國。金額: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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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欠款名目及金額│債權本金 │計息期間及適用│違約金計算期間│
│號│ │ │之週年利率 │及適用之週年利│
│ │ │ │ │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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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現金卡應付帳款│7萬元 │自95年1月26日 │無 │
│ │7萬元 │ │起至104年8月31│ │
│ │ │ │日止,按週年利│ │
│ │ │ │率18.25%,自10│ │
│ │ │ │4年9月1日起至 │ │
│ │ │ │清償日止,按週│ │
│ │ │ │年利率15%計算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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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信用卡應付帳款│3萬9,329元│自94年12月28日│無 │
│ │3萬9,329元 │ │起至104年8月31│ │
│ │ │ │日止,按週年利│ │
│ │ │ │率19.71%,自10│ │
│ │ │ │4年9月1日起至 │ │
│ │ │ │清償日止,按週│ │
│ │ │ │年利率15%計算 │ │
│ │ │ │。 │ │
├─┼───────┼─────┼───────┼───────┤
│3 │信用貸款應付帳│9萬504元 │自95年4月18日 │自95年5月19日 │
│ │款9萬504元 │ │起至清償日止,│起至清償日止,│
│ │ │ │按週年利率15% │逾期在6個月以 │
│ │ │ │計算。 │內部分,按左開│
│ │ │ │ │利率10%,逾期 │
│ │ │ │ │超過6個月部分 │
│ │ │ │ │,按左開利率20│
│ │ │ │ │%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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