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內湖簡易庭(民事),湖小字,109年度,1858號
NHEV,109,湖小,1858,202101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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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湖小字第1858號
原   告 允軒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函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芯妍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起訴狀僅載被告「李芯妍」,本院依職權查詢同名者多達70
  筆,致本院無法確認被告當事人能力及寄送訴訟文書。故原
  告應提出被告年籍資料並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略
  ),或提出可供確認其年籍之證據資料。以利本院確認被告
  當事人能力及訴訟文書之送達。
三、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應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7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林銘宏
本件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許秋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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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允軒租賃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