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價金等
內湖簡易庭(民事),湖小字,109年度,1778號
NHEV,109,湖小,1778,202101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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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湖小字第1778號
原   告 林宗逸 



上列原告與被告永誠諮詢顧問有限公司、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26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8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林銘宏
本件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許秋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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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永誠諮詢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