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湖小字第1778號
原 告 林宗逸
上列原告與被告永誠諮詢顧問有限公司、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26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8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林銘宏
本件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許秋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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