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中壢簡易庭(民事),壢簡字,110年度,161號
CLEV,110,壢簡,161,20210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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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壢簡字第161號
原   告 朱永浩 
 
上列原告與被告尤寬裕間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61,183 元,應繳
  納第一審裁判費3,970 元。
二、提出車牌號碼0000-00 號車輛之行車執照影本,原告如非車
  主請敘明請求之法律依據,或提出債權讓與證明書。
三、依上開補正事項提出補正狀,並提出書狀及所檢附相關證據
  資料之繕本或影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8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劉哲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其餘部分不得抗
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鄭履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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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