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壢簡字第161號
原 告 朱永浩
上列原告與被告尤寬裕間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61,183 元,應繳
納第一審裁判費3,970 元。
二、提出車牌號碼0000-00 號車輛之行車執照影本,原告如非車
主請敘明請求之法律依據,或提出債權讓與證明書。
三、依上開補正事項提出補正狀,並提出書狀及所檢附相關證據
資料之繕本或影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8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劉哲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其餘部分不得抗
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鄭履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