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中壢簡易庭(民事),壢聲字,109年度,8號
CLEV,109,壢聲,8,20210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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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壢聲字第8號
聲 請 人 簡李蓮琴
代 理 人 蔡侑芳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交付本院108 年度壢簡字第508 號案件之法庭錄
音光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主文聲請人繳納費用後,准將本院108 年度壢簡字第508 號 遷讓房屋等事件,於民國109 年8 月12日言詞審理期日之法 庭錄音光碟交付聲請人。
二、聲請人就前項所示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 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三、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本院108 年度壢簡字第508 號遷讓 房屋事件之被告,上開案件於109 年11月26日判決後,聲請 人並已就上開判決提起上訴。因於109 年8 月12日,上開案 件之言詞審理期日中,證人李粉玉證詞有語焉不詳之處,當 日筆錄未能清楚記載,為維聲請人之權益,爰依法聲請交付 該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二、按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 第1 項前段規定:「當事人及依法 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 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 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 第8 條第1 至3 項規定:「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 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 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 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 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 定外,應予許可。第1 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 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為本院前開事件之上訴人,為依法得聲請 閱覽卷宗之人,且係於言詞審理期日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 後6 個月內提出,合於期限規定。聲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付 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核無不合。且本件並 無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等應保密 之事項,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 之規定,應予准許。四、另按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 第1 項、第2 項前段規定:「持 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 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違反前項之 規定者,由行為人之住所、居所,或營業所、事務所所在地



之地方法院處3 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準此,聲請人 就聲請而取得之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依法不得散布、公開播 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為促其注意遵守上揭規定,爰併 予諭知如主文第2 項所示。
五、爰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90條之4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5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周仕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巫嘉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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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