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中壢簡易庭(民事),壢簡字,109年度,1701號
CLEV,109,壢簡,1701,20210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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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壢簡字第1701號
原   告 屈萬成 
被   告 元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壢分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鍾朝祥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思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90,000 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5,29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
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1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江碧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其餘關於
命補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廖芷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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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壢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元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壢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