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中壢簡易庭(民事),壢簡字,109年度,1687號
CLEV,109,壢簡,1687,20210111,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壢簡字第1687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被   告 連震東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24條規定:「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 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 ,應以文書證之。」同法第28條第1 項規定:「訴訟之全部 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 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民事訴訟法關於合意管轄之規定, 除專屬管轄外,得排斥其他審判籍而優先適用(最高法院99 年度台抗字第110 號裁定意旨參照)。再按債權讓與係以移 轉特定債權為標的之契約,其受讓人固僅受讓債權,而非承 受契約當事人之地位,惟對於債之同一性不生影響,因此附 隨於原債權之抗辯權,亦不因債權之讓與而喪失。且所謂得 對抗讓與人之事由,不獨實體法上之抗辯,訴訟法上之抗辯 亦包括在內,如合意管轄之抗辯及仲裁契約之抗辯等(最高 法院87年度台抗字第630 號裁定意旨參照)。二、本件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對被告提起本件訴訟,查被告原係 向訴外人臺東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臺東中小 企銀)申請信用貸款,嗣臺東中小企銀於民國96年8 月27日 將其對被告之債權讓與原告。就臺東中小企銀與被告間就授 信約定書所生之訴訟合意以臺東中小企銀總行或各分行所在 地之地方法院或台東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臺東區 中小企銀授信約定書約定條款第22條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 12頁);而臺東中小企銀之公司所在地係位於臺北市○○區 ○○路0 號12樓,且該公司於本院轄區並無營業所,有經濟 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在卷可憑,是兩造就本件法律關係所生 之訴訟,合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管轄之法院。原告向無 管轄權之本院提起訴訟,自屬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 該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1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江碧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廖芷儀

1/1頁


參考資料
臺東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