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中壢簡易庭(民事),壢建簡字,109年度,7號
CLEV,109,壢建簡,7,202101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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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壢建簡字第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詹德光 
 
一、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巫坤財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12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㈠ 按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以上訴狀表明對
  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上
  訴人未依上開規定為之,上訴人應具狀補正上訴聲明及上訴
  理由,並提出繕本1 份。
㈡ 依所補正之上訴聲明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如就原判決駁回上
  訴人之請求部分均上訴,則本件之上訴利益即上訴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12萬0,6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95
  元】。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5  日
         中壢簡易庭法 官 劉哲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鄭履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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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