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中壢簡易庭(民事),壢保險小字,109年度,362號
CLEV,109,壢保險小,362,202101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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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壢保險小字第362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訴訟代理人 陳君儀 
被   告 許應上  (已死亡)
特別代理人 徐董玉燕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許應上於民國110年1月19日死亡。三、原告應於10日內陳報被告許應上繼承人姓名、地址,暨提出 繼承系統表、繼承人之戶籍謄本(記事不省略),並聲明由 許應上之繼承人承受訴訟。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6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劉哲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鄭履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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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