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壢簡更一字第2號
原 告 彭雪雲
訴訟代理人 彭誠宏
受告知人 藍德輝
柯春富
周甜
彭子凡
鄭素如
劉長甲
巫芳有
被 告 如附表所示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宣示判決期日延展至民國110 年2 月26日下午4 時。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2 項規定:「期日,如有重大 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除別有規定外, 由審判長裁定之。」
二、本件訴訟原定於民國110 年1 月7 日下午4 時宣示判決,惟 本件被告人次達700 餘人,仍有事實尚待釐清,故有延長宣 示判決期日之重大理由,爰依首揭條文規定,裁定延展宣示 本件判決期日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7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周仕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巫嘉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