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簡字,110年度,27號
SJEV,110,重簡,27,20210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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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簡字第27號
原   告 安川鋼管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永昌(原名林昶昌)


訴訟代理人 王秉信律師
 
原告與被告楊炳南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肆拾玖萬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新台幣伍仟貳佰玖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彭松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許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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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安川鋼管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