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用物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簡字,110年度,102號
SJEV,110,重簡,102,202101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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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簡字第102號
原   告 守恆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金貞
原   告 萊亞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富耀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嘉琦
      共同送達代收人 蘇世寬

被   告 許宏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用物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71,498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2,9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9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則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張裕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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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守恆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萊亞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