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小字,110年度,87號
SJEV,110,重小,87,202101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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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小字第87號
原   告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被   告 黃宥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6,5
2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8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則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張裕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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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