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簡字第990號
被 告 民間全民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明玉
訴訟代理人 宋正一律師
被 上訴人 張福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
12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
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30元
,上訴人只繳納1,220元,不足6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8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張裕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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