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簡字,109年度,2437號
SJEV,109,重簡,2437,20210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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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簡字第2437號
原   告 彭冠寧 
訴訟代理人 張立宇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饗樂餐飲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
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
為新臺幣(下同)5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 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補正,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4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品媛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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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饗樂餐飲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