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出資款等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簡字,109年度,1378號
SJEV,109,重簡,1378,20210104,3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簡字第1378號
上 訴 人 鐘週義
被 上訴人 東菱電器製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全勝
特別代理人 蕭鈞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出資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
年11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
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82,23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93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4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張裕昌

1/1頁


參考資料
東菱電器製品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