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重小字第4083號
原 告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訴訟代理人 廖克修
被 告 林驁稅(原名林信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10年1月25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肆仟伍佰壹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彭松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7 日
書 記 官 許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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