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小字,109年度,3937號
SJEV,109,重小,3937,20210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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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重小字第3937號
原   告 黃義豪
被   告 洪珮婕

訴訟代理人 黃山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110年1月20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仟捌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一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 由 要 領
一、原告起訴主張:其所駕駛訴外人黃邱碧霞所有之車牌號碼00 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於民國109年9月3 日上午7時3分時許,在新北市新莊區中信街與榮華路2段TIM ES停車場內,從停車格開出轉彎欲往出口方向行駛時,遭被 告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小客車從停車場入口駛入後,因 未注意車前狀況之過失,直接撞上系爭車輛致受損,經送修 後支出修復費用新臺幣(下同)7,800元(均工資),被告 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嗣系爭車輛所有人黃邱碧霞已將其對被 告之上開債權讓與原告等事實,業據其提出事故現場照片、 修車估價單、債權讓與證明書、行車執照等為證。被告則求 為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並辯稱:原告是從停車格逆向起步, 被告車輛是順向前行,且在二車碰撞前,被告所駕駛之車輛 有煞車停止狀態,才被原告所駕駛之系爭車輛撞上等語。經 查:按汽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及兩車並行之間 隔,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不得在道路上蛇行,或以 其他危險方式駕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第3項定有明 文。又道路:指公路、街道、巷衖、廣場、騎樓、走廊或其 他供公眾通行之地方,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條第1款固 定有明文。然一般停車場,係供特定多數人停車之用,常有 人於停車場內駕車行駛或徒步行走,仍屬具有相當危險性之 場所,為保障停車場內之人車安全,應認汽車駕駛人行駛於 一般停車場之車道時,仍應遵守交通安全規則之規定。本件 事故發生時,上開停車場內之監視器錄有事故發生經過,經 本院於110年1月20日言詞辯論期日當庭勘驗,結果認:「監 視器拍攝畫面兩側車道停了汽車,車道上畫有一個白色箭頭



,時間在7點02分56秒出現一位男士往鏡頭藍色貨車左邊的 汽車行進,進入車內,時間在7點03分38秒時,貨車左邊汽 車從車格開出往左邊前進,在同時左側就出現一部汽車,在 車道上往前行駛,兩車在3分41秒時碰撞,碰撞地點在車道 中間,偏右邊一點點(兩造確認另一部就是被告的車子), 現場畫面並無其他標字標明行車方向。被告車子進入停車場 時,從監視器看不出有煞車減速的情形」、「被告車子在行 駛了3秒鐘,到41秒才亮後煞車燈」等情,此有本院該日言 詞辯論筆錄可參,並參酌原告庭呈之現場照片所示,其路面 上雖繪設有一個行進箭頭,惟其車道寬度,可容納2車互為 對向通行,尚難認系爭車輛自停車格駛出時為逆向行車;參 以上開監視器並未錄有被告車輛自停車場入口駛入之情形, 對照原告所提該現場照片,可知該車場出入口距事故地點尚 有一段相當相距離,則被告自入口駛入停車場,應有足夠時 間發前方正欲駛出停車格之系爭車輛,可即時反應並停車, 以避免碰撞危險之發生,然被告竟未如此作為,以致發生事 故,顯然已違反上開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之規定,就本件事故 之發生具有過失甚明。
二、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 任;又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 中加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民法第 184條第1項前段、第191條之2前段。另物被毀損時,被害人 除得依民法第196條請求賠償外,並不排除民法第213條至第 215條之適用。而依民法第196條請求賠償物被毀損所減少之 價額,得以修復費用為估定之標準,但以必要者為限(例如 ︰修理材料以新品換舊品,應予折舊)。本件系爭車輛因被 告之過失致受損,即應負損害賠償責任,而系爭車輛受損所 需修復費用為7,800元,屬鈑金、烤漆暨拆工,具有工資性 質,無折舊問題,被告應全額賠償。
三、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7,800元 ,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9年11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四、本件係依小額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 行;另本件訴訟費用為1,000元,併依職權確定由被告負擔 。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9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裕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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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