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小字,109年度,3066號
SJEV,109,重小,3066,2021010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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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小字第306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雪奈兒‧莫立尚(即江麗蓮之繼承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金臻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09 年12月8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3,51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
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
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6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品媛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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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