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620號
上 訴 人 蘇謝桂英
被 上訴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郭曉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補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1
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核定新臺幣(下同)698,88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400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7 日
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則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裕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