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09年度,429號
KSDV,109,司催,429,20201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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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催字第429號
 
聲 請 人 高紳資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文彥 
 
上聲請人高紳資訊有限公司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應於收受本裁定
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購買系爭本行支票之書面證明(代收入傳票)。聲請人
  所提供之書面證明應注意是否複印清晰可辨聲請人及票據明
  細資料。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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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高紳資訊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