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扣押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全字,109年度,21號
TPDA,109,全,21,20201209,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9年度全字第21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

代 表 人 陳長庚


相 對 人 東方航空貨運承攬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楊國華
上列當事人間因海關緝私條例事件,聲請人聲請假扣押,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一、聲請人得對於相對人之財產於新臺幣壹佰壹拾柒萬陸仟壹佰 柒拾捌元範圍內為假扣押。
二、相對人如為聲請人供擔保新臺幣壹佰壹拾柒萬陸仟壹佰柒拾 捌元,或將相同之金額提存後,得免為或撤銷假扣押。三、聲請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受處分人未經扣押貨物或提供適當擔保者,海關為防止其 隱匿或移轉財產以逃避執行,得於處分書送達後,聲請法院 假扣押或假處分,並免提擔保,海關緝私條例第49條之1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因違反海關緝私條例第37條第3項規 定,經聲請人以107年第00000000號等7份處分書,處相對人 罰鍰合計新臺幣(下同)117萬6,178元,處分書經送達在案 。茲因相對人未就上開欠款提供足額擔保,聲請人為防止其 隱匿或移轉財產以逃避執行,爰依海關緝私條例第49條之1 規定,請准免供擔保,將相對人財產於請求事項債權額範圍 內為假扣押等語。
三、查原告前揭主張,提出處分書、送達證書、公司稅務電子閘 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及法定代理人戶籍等在卷可按,尚無 不合,應予准許。惟相對人如為聲請人提供擔保117萬6,178 元或將相同金額提存後,得免為或撤銷假扣押。四、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第297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 條、第527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9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鄧德倩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原裁定有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楊勝欽

1/1頁


參考資料
東方航空貨運承攬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承攬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