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拍字第273號
聲 請 人 盧陳罔過
聲 請 人 盧清順
聲 請 人 盧建順
聲 請 人 盧麗雪
前列盧陳罔過、盧清順、盧建順、盧麗雪共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盧界鎮、李謝月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李謝月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被繼承人盧清淮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暨全體繼承人之戶
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
請勿省略)及陳報盧清淮之繼承人有無向最後住所地之法院
聲明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
三、請提出原所有權人盧界鎮所有坐落高雄巿大社區林子邊段
224-1、224-6、224-7、224-8、224-14、224-16、224-17、
224-21之地號土地之最新第一類謄本(謄本應載明所有權人
、抵押權人、債務人暨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之完整姓名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2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