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9254號
債 權 人 台灣星堡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清海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昕澤即龍安企業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陳昕澤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聲請費新臺幣伍佰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0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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