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9254號
CTDV,109,司促,19254,202012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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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9254號
 
債 權 人 台灣星堡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清海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昕澤即龍安企業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陳昕澤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聲請費新臺幣伍佰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0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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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星堡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