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更字,109年度,252號
PCDV,109,司執消債更,252,20201216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52號
異 議 人 劉宏銘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即 債務人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代 理 人 劉韋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異議人即債務人劉宏銘
對本院於民國109年9月7日公告之債權表,就其中債權人中國信
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陽
光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
司申報之債權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表編號三陽光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除違約金債權新台幣80,132元外,其餘債權應予剔除。
債權表編號一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編號二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編號六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之債權額各更正如附表所示。
異議人其餘異議駁回。
理 由
一、按對於債權人所申報之債權及其種類、數額或順位,債務人 或其他債權人得自債權表送達之翌日起,監督人、管理人或 其他利害關係人得自債權表公告最後揭示之翌日起,於10日 內提出異議,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6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前項異議,由法院裁定之,並應送達於異議人及受異議債 權人,復為同條第2項所明定。次按利息、紅利、租金、贍 養費、退職金及其他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權,其各 期給付請求權,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時效完成後,債務 人得拒絕給付。民法第126條及第144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末按違約金係於債務人逾期給付後陸續發生,債務人為時 效抗辯前已發生之違約金獨立存在,其請求權消滅時效為15 年(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23號判決參照)。二、異議人劉宏銘異議意旨略以:相對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利息 請求權已罹於5年之消滅時效;相對人陽光資產管理股份有 限公司申報之信用卡債權本金、利息及違約金請求權罹於時 效;相對人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之利息及 違約金請求權已罹於時效,上開債權應予以剔除。三、本院將異議人上揭異議狀轉知相對人後,經查:  ㈠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經轉知異議狀後,自行 縮減利息債權為自104年7月23日至104年8月31日按年利20% 計息;104年9月1日至109年7月22日按年利15%計息,其縮



減合乎異議人聲明異議狀所示,其債權計算應更正如附表 所示。
  ㈡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經轉知債務人異議狀後, 自行縮減利息債權為自104年7月23日至104年8月31日按年 息15%計息;104年9月1日至109年7月22日按年利14.99%計 息,其縮減合乎異議人聲明異議狀所示,其債權計算應更 正如附表所示。
  ㈢陽光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相對人經本院於109年9月24 日轉知異議狀後,已於同年9月28日收受,然並未提出時 效中斷證明文件,此有本院109年9月24日新北院賢109司 執消債更宿消字第252號函、相對人送達證書在卷可佐, 是相對人申報之信用卡本金自其請求權可行使時已罹於15 年之消滅時效,應予剔除。又主權利因時效消滅者,其效 力及於從權利,民法第146條前段定有明文,相對人之本 金債權既已罹於時效,其利息債權亦隨同消滅。另違約金 之請求權消滅時效為15年,相對人之違約金債權應自本件 開始更生前一日回溯15年計算,即自94年7月23日至109年 7月22日,逾此部分應予剔除,爰裁定如主文。  ㈣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相對人申報債權 時業提出歷次債權讓與證書及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司執 字第28986號債權憑證,依系爭債權憑證所載,相對人於1 04年間聲請強制執行,並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於104年5月 7日核發移轉命令,惟相對人嗣後未依法中斷時效,是其 利息債權應自開始更生前一日回溯5年計算,即自104年7 月23日起至109年7月22日止,逾此部分應予剔除。至異議 人主張相對人之違約金請求權已逾15年之消滅時效,相對 人既於104年間聲請強制執行而中斷時效,則其違約金債 權暨請求權並未因罹於15年時效期間未行使而消滅,異議 人此部分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附表:(新臺幣)
債權人 本金 利息 違約金及其他 債權總額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信用卡 126,317元 ①104年7月23日-104年8月31日,年利息20% ②104年9月1日-109年7月22日,年利息15% 違約金1,263元 訴訟費用5,334元 367,550元 通信貸款 69,513元 104年7月23日-109年 7月22日,年利息20% 0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25,791元 ①104年7月23日-104年8月31日,年利息15% ②104年9月1日-109年7月22日,年息14.99% 36,648元 256,811元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114,630元 104年7月23日-109年7月22日,年利息14.99% 26,597元 227,294元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