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539號
ILDV,109,訴,539,202012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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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訴字第539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賴昭文 
被   告 林正郎 
上列當事人間因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12月10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85,88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向原告申請現金卡、信用卡及易貸金融 卡,有關借款期限、使用、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 等約定,均記載於所附契約。被告未依約繳納債務本息共計 新臺幣(下同)885,880 元,依約原告就該債務已喪失期限 利益,視為全部到期,爰依契約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 語,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辯以:伊只有簽過一張用文武社的,其他二張不是伊簽 的,伊只答應幫朋友借一張5 萬元的等語。
三、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現金卡申請 書、信用貸款約定書、現金卡帳務查詢明細表、申請書、信 用卡會員約定條款、客戶帳務查詢表、易貸金卡易貸專案貨 款約定書、易貸金貸款應行注意事項、客戶帳務查詢表等件 影本為證(見本院109 年度司促字第4594號卷第5 至17頁) ,堪信屬實。
四、被告雖以前詞置辯,惟查:
(一)被告承認原告所提附於本院109 年度司促字第4594號支付 命令卷(下稱:「支付命令卷」)第14頁所示「易貸金卡 易貸專案」之借款(見本案卷第19頁),並承認附於支付 命令卷第5 頁「生活故事現金卡」申請書為其簽名(見本 案卷第20頁),自應就該等卡片之消費借貸依約負責。(二)被告自承將卡片直接給朋友用等語(見本案卷第20頁), 故自承將前述卡片授權他人使用,自應依約負責。(三)被告自承附於支付命令卷第5 頁「生活故事現金卡」申請 書為其簽名(見本案卷第20頁),而該申請書之簽名,經 核與支付命令卷第8 頁及第15頁申請書所示簽名字跡相似 (此經兩造於言詞辯論期日辯論,見本案卷第20、21頁) ,且於該三張申請書中,包括他人通常難以得知之被告出 生年月日、身分證字號、戶籍及現居地址、聯絡人資料、



任職起期、工作收入等個人資料及隱私均一致,故均應係 被告所簽名同意之申請書資料,被告自應依約負責。(四)關於前述三張卡片,被告稱「直覺」、「印象」就是幫朋 友借一張5 萬元而已等語,雖嗣後改稱:其講「直覺」二 字是講錯云云(見本案卷第21頁),但仍以其未經事後修 飾之第一次所承「直覺」、「印象」等字句,較為接近真 實,足認被告對於該三張卡片之認知,係僅憑其「直覺」 及「印象」,且其陳稱係授權友人使用該卡片,而非親自 使用,故被告自極可能因時間久遠,致生遺忘,從而被告 亦無法確定其是否必然未曾申請、使用或授權他人該三張 卡片,自應以前述客觀證據為準。
(五)綜上所述,被告確申請使用或授權他人使用前述三張卡片 ,被告所辯,尚無理由。
五、結論:原告依契約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之金 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經核均 對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另一一論述,併此敘明。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庭 法 官 伍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葉宜玲
 
附表:
┌──┬─────┬─────┬─────┬──────┐
│編號│ 本金 │已生利息或│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
│ │(新臺幣)│利息起算日│ │ │
├──┼─────┼─────┼─────┼──────┤
│1 │296,414 元│暨自起息日│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
│ │ │民國94年12│ │之15 │
│ │ │月21日起至│ │ │
│ │ │民國104年8│ │ │
│ │ │月31日止按│ │ │
│ │ │週年利率百│ │ │
│ │ │分之20計算│ │ │
│ │ │之利息,及│ │ │




│ │ │自民國104 │ │ │
│ │ │年9月1日起│ │ │
│ │ │ │ │ │
├──┼─────┼─────┼─────┼──────┤
│2 │47,905 元 │自民國109 │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
│ │ │年7 月21日│ │之15 │
│ │ │起 │ │ │
├──┼─────┼─────┼─────┼──────┤
│3 │128,824元 │自民國109 │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
│ │ │年7 月20日│ │之14.9 │
│ │ │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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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