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智慧財產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2108年度重附民上字第10號
3上訴人新芳奈米科技有限公司
4即被上訴人
5
6代表人張仁鴻
7訴訟代理人葉奇鑫律師
8王慕民律師
9洪郁雅律師
10被上訴人環美凱特奈米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1即上訴人
12
13兼代表人蔡青潭
14
15
16被上訴人孫于婷
17
18
19
20被上訴人陳裕雄
21即上訴人
22
23
24尤朝平
25共同呂朝章律師
26訴訟代理人孫瀅晴律師
27上列當事人間因違反營業秘密法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上訴
11人不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度智重附民字第1號,中華民國1
208年8月30日第一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判
3決如下:
4主文
5原判決關於命環美凱特奈米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蔡青潭、6陳裕雄、尤朝平應連帶給付新臺幣貳仟陸佰肆拾萬元本息、不得7提供「回收循環系統」予任何人及應銷燬「回收循環系統」設備8部分,並前開給付金額假執行之宣告部分撤銷。9上開撤銷部分,新芳奈米科技有限公司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10聲請均駁回。
11新芳奈米科技有限公司上訴駁回。
12事實及理由
13一、程序方面:
14上訴人即被上訴人新芳奈米科技有限公司(下稱新芳公司)上15訴聲明原為:「一、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之部分均廢棄。二、16就原判決廢棄部分,被上訴人等應再連帶給付上訴人新臺幣(17下同)1億5,360萬元整,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18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利息。三、就前項聲明,上訴19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本院卷第38頁),嗣20於民國108年11月29日具狀變更聲明為:「一、原判決不利21於上訴人之部分均廢棄。二、就原判決廢棄部分,被上訴人環22美凱特奈米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環美凱特公司)、23蔡青潭、孫于婷、陳裕雄、尤朝平等5人應再連帶給付上訴人241億8,000萬元整,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25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利息。三、被上訴人環美凱特公司、26蔡青潭、孫于婷、陳裕雄、尤朝平等5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提供27與上訴人相同之商品或服務予任何人。四、被上訴人環美凱特
21公司、蔡青潭、孫于婷、陳裕雄、尤朝平等5人應銷毀所有自2上訴人處取得或知悉之文件資料、機器設備等任何侵害行為做3成之物或專供侵害所用之物,不留存任何備份。五、就前各項4聲明,上訴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本院卷第1530頁),復於109年11月4日當庭更正聲明為:「一、原判6決駁回新芳公司後開第二項請求部分均撤銷。二、前開撤銷部7分:環美凱特公司、蔡青潭、陳裕雄、尤朝平應再連帶新芳8公司給付1億5,36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9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孫于婷應與環美凱特10公司、蔡青潭、陳裕雄、尤朝平連帶給付新芳公司1億8,00011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25%計算之利息。環美凱特公司、蔡青潭、孫于婷、陳裕雄13、尤朝平不得以任何方式提供與新芳公司相同之商品或服務予14任何人。環美凱特公司、蔡青潭、孫于婷、陳裕雄、尤朝平15應銷燬所有自新芳公司處取得或知悉之文件資料、機器設備等16任何侵害行為作成之物或專供侵害所用之物,不留任何備份。17三、前開第二、項,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本院18卷第49頁),且經環美凱特公司、蔡青潭、孫于婷、陳裕19雄、尤朝平同意上開更正聲明(本院卷第50頁),自應准20許。
21被上訴人即上訴人環美凱特公司、蔡青潭、陳裕雄、尤朝平之22上訴聲明原為:「一、原判決關於:命環美凱特公司、蔡青23潭、陳裕雄、尤朝平應連帶給付被上訴人2,640萬元,及自10245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之利息,及
25該部分假執行宣告;命環美凱特公司、蔡青潭、陳裕雄、尤26朝平不得提供『回收循環系統』予任何人;命環美凱特公司27、蔡青潭、陳裕雄、尤朝平應銷燬『回收循環系統』設備之裁
31判均廢棄。二、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於第一審之訴駁回。2三、第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本院卷第29頁3、第31頁、第57頁至第58頁),嗣於109年11月4日當庭4更正聲明為:「一、原判決不利於環美凱特公司、蔡青潭、陳5裕雄、尤朝平部分均撤銷。二、前開撤銷部分,新芳公司於第6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三、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7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本院卷第50頁),且經新芳8公司同意上開聲明更正(本院卷第50頁),應予准許。9二、兩造聲明及陳述:
10新芳公司起訴主張略以:新芳公司自行研發研粉機之回收循環11系統及其內部關鍵零件、奈米有機肥料配方,以及客戶業務資12料等,均為新芳公司多年來投入龐大人力、物力與時間所得之13研究成果,在市場上具相當之經濟價值,且非一般涉及該類資14訊之人所知之秘密事項,核屬新芳公司之營業秘密,且新芳公15司亦要求員工簽立保密協議切結書,已為合理之保密措施。詎16料環美凱特公司、蔡青潭、陳裕雄、尤朝平(下稱環美凱特公17司等4人)及孫于婷、陳○○、陳○○等人竟以不正方式取得18上開新芳公司之營業秘密,並為各種洩漏、使用等侵害上開營19業秘密之行為,包含據以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下稱智慧局)20、大陸地區知識產權局申請取得專利、用以仿製規格相同之機21械設備、提供相同或類似之產品或服務予新芳公司之客戶或簽22立合作意向書合作協議書及合約書等,爰依營業秘密法第1123條第1項、第2項、第12條第1項、第13條第1項、第2項24、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第1項、第188條第125項等規定,請求其等排除侵害及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等語,26並聲明:環美凱特公司、蔡青潭、孫于婷、陳裕雄、尤朝平27、陳○○、陳○○不得以任何方式提供與新芳公司相同之商品
41或服務予任何人。環美凱特公司、蔡青潭、孫于婷、陳裕雄2、尤朝平、陳○○、陳○○應返還新芳公司,所有自新芳公司3處取得或知悉之文件資料等,及任何因侵害行為作成之物或專4供侵害所用之物,不留存任何備份。環美凱特公司、蔡青潭5、孫于婷、陳裕雄、尤朝平、陳○○、陳○○應連帶給付新芳6公司1億8,000萬元整,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7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原告願供擔保,請8准宣告假執行。
9環美凱特公司等4人及孫于婷答辯略以:新芳公司所主張之回10收循環系統、操作參數、肥料比例及客戶業務資料等,均非屬11秘密,其中回收循環系統之原件主要為○○○○○和○○○○12○○○○○公司(下稱○○公司)○○○○○○(○○○○○13○○○○),作用為將研磨後之殘餘材料,自動回收後再為研14磨,該方式在產業界廣泛運用,不具有秘密性,且其主要原件15均為市場上公開任何人可得購入之產品,亦欠缺保密措施;由16新芳公司官方網站之活動花絮及其公開於Youtube網站之介紹17影片,可見新芳公司廣邀各界人士至其廠房參觀,參觀人員可18手持相機拍攝廠房內部、機台畫面等,更有攝錄到顯示機台操19作參數之畫面,該參數顯不具秘密性,亦未採取合理之保密措20施;又環美凱特公司所使用之肥料係純有機且含菌種之菌肥有21機肥料,新芳公司則是化學肥和有機肥之混和肥料,各公司製22作之有機肥料均大同小異,尚無所謂固定之調配比例;又環美23凱特公司之客戶均透過網站廣告宣傳前來接洽詢問,與新芳公24司無涉,況雙方客戶各有數百家廠商,僅有三家曾分別委託代25工研磨,比例甚微,其中環美凱特公司給予○○○○○○公司26(下稱○○公司)價格優惠係因其訂單量大、給予○○○○○27○○公司(下稱○○○公司)、○○○○○○公司(下稱○○
51公司)之價格則較新芳公司高,是渠等不具有侵害營業秘密之2行為及侵權之故意或過失等語。
3原審認新芳公司請求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判命環美凱特4公司等4人應連帶給付新芳公司2,640萬元,及自105年7月5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不6得提供「回收循環系統」予任何人,並應銷毀「回收循環系統7」設備,且就命環美凱特公司等4人給付2,640萬元部分為准8、免假執行之宣告,並駁回新芳公司其餘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9。兩造就其敗訴部分不服,各自提起上訴(關於原審駁回新芳10公司請求陳○○、陳○○部分,未據新芳公司提起上訴,已告11確定)。
12新芳公司上訴聲明如前所述,主張略以:
13回收循環系統部分:原審刑事判決援引證人張○○之證述、14蔡青潭等人分別向我國智慧局及大陸地區申請新型專利之行15為,認定該回收循環系統屬於過去磨粉產業中未見過的技術16,比起過往可以解決人工回收餘料之問題,應具有秘密性及17經濟價值;復以陳裕雄、尤朝平於入職新芳公司時,均簽訂18保密切結書,以及新芳公司會議紀錄、機台照片等事證可佐19證新芳公司內部各層級之保密措施,堪認新芳公司已有合理20保密措施,惟原判決僅以陳裕雄與○○○○○○○○○公司
21(下稱○○公司)簽立金額計880萬元之合約,並依法計算223倍賠償金,作為損害賠償數額,漏未將環美凱特公司不法23侵害利得列入計算,自有違誤。
24操作參數部分:原刑事判決援引證人張○○之證述、記載參25數數值之筆記本,及操作參數記錄冊子由證人張○○收回辦26公室保管等情,認定操作參數亦屬營業秘密,且該操作參數27乃證人張○○憑藉多年研磨經驗記錄成冊,影片所示僅能推
61知新芳公司有介紹「模擬生產流程」,參觀者實際接觸機器2之範圍、參觀內容等,難以推知該操作參數,尚難得出任何3人可輕易自該影片中得到新芳公司所有之操作參數。4肥料配方部分:農糧署肥料管理整合資訊系統僅能查知肥料5成分之內容物,而無法知悉其實際配方比例與製程,而有機6質的組成通常才是肥料配方的核心,新芳公司肥料配方之機7密性在於須依一定步驟將不同廠牌之熟肥與生肥混和,搭配8一定比例的有機質為原料,此等製程細節與通常肥料業者之9作法不同,尚非一般人可見聞者,應屬營業秘密。10客戶資料部分:客戶業務資料除載有個別客戶之基本資料外11,亦包含新芳公司針對個別客戶所紀錄之需求細度及商品交12易價格,客戶業務資料表、合約報價單等證物均詳細記載新13芳公司與各客戶在何時間點之交易行為與報價,其中更包含14拜訪客戶、紀錄客戶需求細度等細節,並非透過網路查詢即15可知悉單純之客戶資料,足證該等客戶資料係經過投入人力16、財力、時間等去分析、篩選、整理而生,使新芳公司相較17其他競爭企業更能掌握客戶需求,因而有客製化之能力,更18能取得經營上之競爭優勢,屬營業秘密。由證人○○○即○19○○公司○○、證人○○○即○○公司○○、證人○○○即20○○公司採購人員之證述,可知尤朝平利用任職新芳公司而21取得之客戶資訊,以較低於新芳公司交易價格之報價,向新22芳公司原有客戶爭取訂約之機會。
23環美凱特公司等4人上訴聲明如前所述,並主張略以:24回收循環系統部分:其零組件如○○○○○○○○○○公司25(下稱○○公司)製造之○○○○○、○○公司○○○○○26○,均係一般大眾皆可透過市場一般管道購得,廣泛應用於27各類別產業,其所使用技術顯然已為習知,不具秘密性,此
71有○○公司函稱其○○○○○係自行研發,未接受客戶之設2計,亦未與新芳公司就○○○○○產品簽訂任何保密契約等3語,○○公司函稱○○○係其既有技術,於○○○○○○○4○○為其當時已知設計,並未與新芳公司就該產品簽訂保密
5契約等語可稽,亦難認新芳公司有何保密措施可言;又新芳6公司官方網站活動花絮及其公開於Youtube網站之介紹影片7、珍珠粉製程影片、100年日本皇家代表團參訪新芳公司影8片、98年呂前副總統來訪影片,均可見參觀人員除可近距9離觀看機台外,亦可持手機、相機、攝影器材等設備隨意拍10攝,並可觀看回收系統之操作及其零組件如○○○○○、○11○○和管線配置,該○○○○○上有標示○○公司製造及型12號之銘牌,而具有一定認識、經驗或該領域之人只要看○○13○之形體外觀,亦足認係○○公司所製造,或持現場攝錄之14迴轉閥外觀亦得搜尋得知,顯然不具秘密性,且新芳公司主15、客觀上均無採取保密措施。
16操作參數部分:無論環美凱特公司或新芳公司之工作日誌內17容,均僅是員工隨手筆記,並無經過分類、整理或標示所謂18結論參數(即同一原物料之最佳數字組合),且該隨手筆記19並無特定保管方法、分層權限,其中更有除參數以外其他資20訊如備貨、出貨、員工心情、簽牌號碼等隨興所寫之文字、21圖畫,員工均得記錄並閱覽,顯不具秘密性及經濟價值;又22新芳公司多次開放一般人入廠參觀,且參觀人員均可近身觀23看、攝錄機台電腦上之參數畫面,張○○更對參訪群眾詳細24講解參數內容等情,難認新芳公司有採取保密措施。25肥料配方部分:各類肥料配方均可在農糧署肥料管理整合資26訊系統網站上查到,因我國肥料係採登記管制即一肥一證制27度,關於肥料如何製造、何種配方、何種製程均必須揭露登
81記,顯不具秘密性,且一般大眾得隨時查詢,亦難謂具經濟2價值或有何合理保密措施。
3客戶資料部分:新芳公司之客戶名單僅是交易紀錄,並無特4殊分析、歸納,做出採購對象決策或客戶交易機密等情,即5僅有客戶名稱、聯絡方式而已,在網路查詢資料隨手可得之6時代,尚不具秘密性、經濟價值或有何合理保密措施。7三、按審理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23條案件之附帶民事訴訟,認8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者9,應以判決駁回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27條第1項前段10定有明文。
11四、本件環美凱特公司等4人被訴違反營業秘密法等之刑事案件12,經原審判決環美凱特公司等4人有罪、孫于婷無罪,檢察13官、環美凱特公司等4人均不服,提起上訴。經本院審理後14,認為不能證明被告等犯罪,以108年度刑智上訴字第52號15判決撤銷原判決關於被告環美凱特公司等4人有罪部分,並16為被告環美凱特公司等4人無罪之諭知,並駁回檢察官對孫
17于婷之上訴。依上開規定,即應就附帶民事訴訟部分駁回新18芳公司之訴。故原審為環美凱特公司等4人敗訴判決並就金19錢給付部分為假執行宣告,自有未洽,環美凱特公司等4人20之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聲明撤銷改判,為有理21由,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此部分撤銷,改判如主文第2項所示22。至原審駁回新芳公司其餘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部分,核無23違誤,新芳公司之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求予撤24銷,為無理由,應駁回其上訴。
25據上論結,本件新芳公司上訴為無理由,被告環美凱特公司等426人上訴為有理由,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27條第1項前段,刑27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第368條、第369條第1項前段,判決
91如主文。
2中華民國109年12月30日
3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4審判長法官蔡惠如
5法官林惠君
6法官杜惠錦
7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8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9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10(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11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12中華民國109年12月31日
13書記官林佳蘋
10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