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清字,109年度,31號
TCDV,109,司執消債清,31,2020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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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31號
聲 請 人 陳國隆
即 債務人
代 理 人 張家榛律師
相 對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即 債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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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相 對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即 債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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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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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 對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即 債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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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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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 對 人 富全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即 債權人
法定代理人 陳文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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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 對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即 債權人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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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 對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即 債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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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 理 人 劉德明
相 對 人 中正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即 債權人
法定代理人 張家毓
相 對 人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即 債權人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上列當事人間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關於債務人如附件資產表編號1、2所示之財產,以「由債務 人提出新臺幣壹萬伍仟玖佰肆拾捌元,並按債權表比例分配予債 權人後,返還債務人」,為處分方法。
理 由
一、按債權人會議得議決清算財團之管理及其財產之處分方法、 營業之停止或繼續、不易變價之財產返還債務人或拋棄。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18條定有明文。次按,法院不召集債 權人會議時,得以裁定代替其決議。但法院裁定前應將第10   1條規定之書面通知債權人。本條例第121條第1項亦有明定   。
二、經查,債務人聲請清算事件,業經本院108年度消債清字第3   9號裁定於民國109年1月6日開始清算程序在案。債務人於開   始清算時,其清算財團如附件所示之資產表所示,本院於10   9年10月26日召開債權人會議議決債務人財產之處分方法, 並函知債權人有關第101條所規定之書面,惟債權人無法就 清算財團之處分方法形成有效決議,經本院現場徵詢債務人 意見,債務人以開始清算時資產表編號1、2之存款為新臺幣 (下同)15,948元,由債務人提出15,948元代變價為處分方 法,堪屬適當。又斟酌本件清算財團之規模及事件之特性, 爰以裁定代替本件債權人會議之決議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童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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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正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